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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港交所控股股東身份質押股份:先核查甚麼?

以淺白中文解讀控股股東為融資而質押股份時適用的《上市規則》及披露責任。

最後審閱 2026-10-25

僅供教育用途,基於我們對規則的一般理解,並非法律意見。規則會修訂,一切以現行《上市規則》及《證券及期貨條例》原文為準。請就你的情況諮詢香港律師。

適用對象

根據主板《上市規則》,控股股東一般指有權在股東大會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30% 或以上投票權,或能控制董事會的人士或一組人士。如你屬此類,質押股份可能為你及發行人帶來責任。

第10.07條:上市後禁售期

新上市後,控股股東一般在六個月內不得出售股份,其後六個月內亦不得出售至不再是控股股東的程度。

質押在此可被視為出售。我們的理解是,此期間主要只允許以認可機構(銀行)為受益人、為真正商業貸款而作出的質押,控股股東須通知發行人,再由發行人披露。實務上,非銀行融資通常要待限制期結束後才進行。具體日期請與律師核實。

第13.17條:為發行人提供支持的質押

如控股股東質押其所持發行人股份,以擔保發行人本身的債務,或為發行人的責任提供擔保或其他支持,發行人須作出披露,包括質押股份的數目及類別,以及有關債務或支持的金額。質押持續期間,一般亦須在中期及年度報告中持續披露。

如質押是為你自己的融資而非發行人的融資,本條未必適用,但下文其他責任仍可能適用。

權益披露

主要股東(持有 5% 或以上有投票權股份)及董事須就其權益及若干變動通知發行人及交易所。設立或執行質押,以及其後出售已質押股份,均可能屬須申報事件,期限甚短。

取得抵押權益的一方亦可能有須申報的權益,除非獲豁免。請事先與資本提供方協定由誰、在何時作出申報。

董事:買賣限制

董事須遵守《上市發行人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標準守則》及公司的買賣政策。質押、補倉或強制出售可能須事先取得批准,而業績公布前的禁售期可能令其無法進行。請把這些時段納入融資條款。

質押前核查清單

  • 你是否仍在上市後禁售期內,或受上市承諾約束?
  • 質押是否為發行人的責任提供支持(第13.17條)?
  • 會觸發哪些權益披露申報?由誰申報?
  • 是否須按《標準守則》取得董事會批准?禁售期在何時?
  • 出售已質押股份會否改變控制權或引起收購守則問題?
  • 股東協議或其他貸款契諾是否限制質押?
  • 按文件所訂,融資期內投票權及股息如何處理?

常見問題

一般可以,但須受第10.07條上市後禁售期、披露責任及任何合約限制所規限。簽署前請諮詢香港律師。

控股股東如質押發行人股份以擔保發行人債務或支持其責任,發行人須披露有關質押,包括質押股份及涉及金額,並在質押持續期間持續報告。

我們的理解是,第10.07條在此期間主要只允許以銀行為受益人、為真正商業貸款而作出的質押,並須披露。非銀行融資通常要待限制期結束。

可能須要。主要股東及董事或須申報權益及變動,取得抵押權益的一方亦可能有須申報權益,除非獲豁免。期限甚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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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quadron Capital 為港交所上市股份持有人(包括控股股東)提供非追索融資,並會在盡職審查中核查禁售及披露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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